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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建〔2018〕618号会关于改进和完善绿色
发布日期:2018-11-27阅读次数:120

关于改进和完善绿色建筑与节能管理工作的意见

渝建〔2018〕6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35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动绿色建筑与节能工作高质量、高水平发展,现就我市改进和完善绿色建筑与节能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执行范围

(一)2019年1月1日起我市主城区行政区域以外的区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尚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居住建筑项目应执行《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

(二)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尚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居住建筑项目应执行《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

二、改进绿色建筑与节能管理

(一)我市社会投资类民用建筑项目(含工业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项目)不再进行绿色建筑与节能初步设计专项审查;政府投资类民用建筑项目应在初步设计审批时限内完成绿色建筑与节能初步设计专项审查,审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涉及超高超大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专项论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不利条件专项论证、新型建筑节能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的,社会投资类民用建筑项目(含工业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项目)应在申请施工图联合审查前完成论证并取得合格意见;政府投资类民用建筑项目应在申请绿色建筑与节能初步设计专项审查前完成论证并取得合格意见。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绿色建筑与节能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施工图审查要点等要求开展施工图审查,并将建筑自保温技术应用、绿色建材应用、装配率计算、全装修应用等作为施工图审查重要内容。

(四)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绿色建筑与节能施工图设计变更行为的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擅自变更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按照绿色建筑与节能重大设计变更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并不得降低原施工图设计中绿色建筑与节能要求。

(五)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管理权限分级开展强制执行绿色建筑与节能标准项目银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的授予工作。民用建筑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后,由建设单位凭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向具有相关项目管理权限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六)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建筑管理权限对绿色建筑与节能施工图设计质量和施工图审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具有管理权限的项目按不低于项目总数20%的比例进行抽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市管项目实行全覆盖检查,并对区(县)管项目按不低于项目总数10%的比例进行抽查。

(七)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建筑管理权限做好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的指导和服务工作,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适时组织建设各方主体做好绿色建筑与节能工程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并严格控制审批时限在质量竣工验收规定时限内完成。

三、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是绿色建筑与节能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施工和监理。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和施工单位降低绿色建筑与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禁止使用的或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且使用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应符合我市绿色建筑与节能技术备案的相关要求,对执行绿色建筑与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绿色生态住宅小区项目应按绿色建筑与节能设计标准和管理规定使用绿色建材;不得明示或暗示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分部分项工程予以通过。

(二)设计单位应将绿色建筑与节能纳入质量管理的重点内容,并严格按照绿色建筑与节能设计标准及配套技术文件规定进行设计。

设计单位应严格落实我市绿色建筑与节能设计质量自审责任制,积极组织绿色建筑与节能设计人员参加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专项培训,切实提升绿色建筑与节能设计质量。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符合绿色建筑与节能设计标准,达不到绿色建筑与节能设计深度的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四)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与节能标准组织施工,并结合项目实际编制绿色建筑与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绿色施工管理制度,确保项目施工符合要求。

施工单位应对民用建筑项目使用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进行检验和复验,严禁使用国家及我市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确保质量满足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规定。

(五)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绿色建筑与节能标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签署质量合格文件。

绿色建筑与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签字认可,对绿色建筑与节能工程材料及关键部位施工质量,监理单位应采取见证取样、旁站、巡视等形式实施监理。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有关绿色建筑与节能检测规范标准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内容应全面、准确,其现场抽样方法、抽样数量、检测部位和合格判定应符合相关标准,并对检测结果负责。对现场见证取样的材料和产品性能的检测,其检测结论应明确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站在推进城乡建设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积极做好辖区内管理人员、行业从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人员的绿色建筑与节能专项培训,切实做好行业人才和技术储备,为全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执行范围的扩大做好准备。

(二)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培育绿色建材产业,鼓励、支持辖区建材生产企业申报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并加强对新建民用建筑应用绿色建材的监督管理,全面推动绿色建材工程应用。

(三)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与节能数据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其中,新增绿色建筑与节能项目数据以通过施工图审查备案的项目为准,竣工绿色建筑与节能项目数据以通过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的项目为准。

(四)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绿色建筑与节能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