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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动撤销去年补录的虚假业绩并不继续追究
发布日期:2019-05-23阅读次数:106

   针对2018年以来全省发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绩补录过程存在的造假问题,为规范全省补录业绩工作,确保采集的补录业绩真实性。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开展工程业绩补录专项治理工作,有关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9年6月底前,分类处理已发现存在问题的补录业绩。9月底前,组织对全省已补录的工程业绩开展自查。12月底前,健全完善补录业绩长效机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补录的工程业绩真实性。

  二、分类处理存在问题的补录业绩
  2019年6月底前,对于发现的“无中生有”或“张冠李戴”的虚假补录业绩,从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删除,并上报住建部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予以删除。涉案的企业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信用扣分,对业绩造假突出地区的主管部门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对于工程规模或特征指标(如建筑面积、高度、长度、造价等)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业绩,在省建设行业信息网公开实行标示制度,即标示为“数据有误或存疑”,直至数据修改准确为止。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企业利用虚假或不实补录业绩骗取资质或骗取中标的,应当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组织开展补录业绩自查
  2019年7月至9月,企业对已补录的业绩(主管部门已确定为虚假业绩的除外)开展自查。补录业绩若存在“无中生有”、“张冠李戴”、重复录入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在自查期间向项目所在地的主管部门提出撤销书面报告,经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汇总并书面上报后,由省厅集中予以删除。自查期间,对于未将虚假补录业绩用于资质申报或工程招投标活动的企业,不追究其责任。自查阶段结束后,对于补录业绩仍存在弄虚作假的企业予以从严从重处理。省厅修订建筑施工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补录业绩弄虚作假的扣10分,有效期两年。健全福建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将虚假业绩用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2019年7月1日起,由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的补录业绩(总承包工程或由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需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后,在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后方可生效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由企业自报且无需审核的补录业绩(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工程),由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后,在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后方可生效。确需对已补录的工程业绩数据进行修改的,由填报企业向负责审核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退回修改。修改信息予以留痕并通过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